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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相关世俗经济等
宋代的“公债”
内容提要:宋代普遍实行官府向民间借贷的“公债”制度,包括朝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官府,以地方官府的例子最多。所借包括钱和粮食、绢等物品。借贷的方式,多属强制性的。史料中未见是否支付利息以及偿还期限的记载。只有偿还的诏令和许愿,以及偿还的方式、名目。“公债”几乎全是因为军费,是筹措军费、缓解财政压力的常用手段,而且带有浓郁的专制色彩。然而并无一定之规,制度化程度较低,受到有识之士的指责。官方借贷于民间出于迫不得已,弊端百出,彰显了官方的财政虚弱和巧取豪夺,揭示了宋朝财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。
关键词:宋代公债军费财政
宋太祖曾经说过:“富室连我阡陌,为国守财耳。缓急盗贼窃发,边境扰动,兼并之财,乐于输纳,皆我之物。”南宋陈傅良对这一策略极为推崇,认为这是宋初“不务科敛,不抑兼并”政策的原因,“所以赋税不增,元元无愁叹之声”①。宋太祖放水养鱼,听任地主经济的发展,本意之一就是藏财于民间,以便遇到军国大事时可以紧急调发。那么,这一策略能否落实呢?宋哲宗元祐二年,右谏议大夫梁焘的一段话做了解答:“祖宗之朝,京师之民被德泽最深,居常无毫发之扰,故大姓数百家。庆历中,西鄙用兵,急于财用,三司患不足者数十万。议者请呼数十大姓计之,一日而足,曾不扰民而国家事办。祖宗养此京师之民,无所动摇者,正为如此。”②庆历年间的宋夏战争时,三司财政有数十万贯的军需缺口,便向京师开封的数十户富家大户求助,很快便得到解决。这一事例说明宋政府是实行了民间借贷的,而且效果良好。但这条史料没有说明是如何实施的,也即用什么方式取财于民间的呢?虽然有个别的无偿捐献,但绝非主流。③经考察,宋代实行有向民间借贷的“公债”制度,此即一例。由于史学界从未注意到这一重要史实,本文拟就此进行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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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陈傅良:《历代兵制》卷八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②李焘: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三九六,元祐二年三月丙子,中华书局1979—1993年版。
③李心传: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(中华书局1988年版)卷二○,建炎三年二月辛未载:“湖州民王永从献钱五万缗,以佐国用。上不纳。辅臣言:‘版计无阙。’或曰:‘曩已纳其五万缗矣,今却之,则前后异同。’乃命并先献者还之,仍诏‘自今富民毋得辄有陈献。’”
一
向民间借贷的官方(不包括官员私人借贷),包括朝廷的中央财政和地方官府,以地方官府的例子最多。所借包括钱和粮食、绢等物品。如宋太祖乾德元年,荆南高继冲依照五代十国时的陋习,“托以供亿王师,贷民钱帛”,后被宋太祖制止。①嘉祐八年四月,宋仁宗死,按惯例要赏赐全国官员、军兵。知谏院司马光言:“传闻外州、军官库无钱之处,或借贷民钱,以供赏给。一朝取办,逼以捶楚。”②宋英宗及宋神宗即位之初,同样要优赏天下官员、军兵,“朝廷自京师应副未及间,故有三两路州军尝借于坊郭富民,然亦即时辇还”③。赏赐必须及时,但钱物的到位、准备有个过程,为防止军兵借口骚乱,有的地方只好筹借于民间。其中京西南路原本也打算借贷民间以应急,长官郭申锡不同意,动用了朝廷的封桩钱,并宣称:“有责守臣任之。”④宋哲宗绍圣年间,越州公使库累年积欠民间钱多达100万贯,经新任知州将近1年的努力,才予偿还。⑤北宋末年,由于杭州“军贼未殄,所屯诸军保甲计日已久,糜费不资。而两浙漕司尽所有以供亿,今已匮竭,至于借贷民间,以应军须”⑥。财政危机,需要向民间借钱才能应付军需。宋徽宗宣和六年,尚书右丞字文粹中言:“近岁南伐蛮獠,北赡幽燕,关陕、绵、茂,边事日起……托应奉而买珍异奇宝,欠民债者一路至数十万计。”⑦由于战事和供奉皇帝等原因,官方财力有限,各地政府普遍向民间借贷。南宋初年的扬州,官库不仅空无一物,而且尚欠公私债务数以万计⑧,其中即包括私人债务。宋孝宗淳熙年间的四川,也是如此:“寻常四川钱粮未办,借贷于富家,候朝廷科至,即散还。”四川军用钱粮经常都是先借贷于当地富家,等到朝廷所科征的赋税到位后,方与归还。蜀帅郑损曾亲自出面向富户王珙借钱粮,并讨好地请他吃饭:“郑制置与富人王珙借钱粮,就请赴面饭。”⑨南宋地方财政极其困难,多有亏损积欠。如新淦县每年有2万余贯的亏空,地方官无奈,只有恳求上户预借,致使“县道之柄,从此倒持。豪强之家,得以控扼,请求关节,残害细民,苟有不从,便生论诉”⑩。地方富豪控扼着官府的财政命脉,自然要求得到更多的特权;而官府拿人家的手短,也不敢不听之任之,因此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后果。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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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四,乾德元年二月甲申。
②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一九八,嘉祐八年四月癸未。
③徐松辑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四之二八,中华书局1957年版。
④刘挚:《忠肃集》卷一一《天章阁待制郭公墓志铭》,中华书局2002年版。
⑤阮元:《两浙金石志》卷七《宋越州修城隍庙碑》,《石刻史料新编》本。
⑥许景衡:《横塘集》卷一一《乞应副两浙漕司札子》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⑦黄淮、杨士奇编《历代名臣奏议》卷一九二,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。“民债”。《宋史》卷一七九《食货志》下一作“民积”,不通。
⑧汪藻:《浮溪集》卷二五《右中奉大夫直徽猷阁知潭州陈君墓志铭》,《四部丛刊》本。
⑨无名氏《湖海新闻夷坚续志》前集卷一《见龙富贵》,中华书局1986年版。
⑩黄幹:《勉斋集》卷二九《新淦申临江军及诸司乞申朝廷给下卖过职田钱就人户取回》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定年间,重庆府江源县发生火灾,上百家居民房屋被焚毁。知县马范“乃以元补授文书质于富民,得钱则使民各状其业,视费之高下,自二十千至百千,贷为本钱,期以半年责偿。小民欢呼感泣。未几,民庐皆复其旧。君又取所贷缗揭诸方,尽蠲之,民大过望,象而祠之。”①这是借贷救灾的事例。通过这些例子,可以看到两宋的“公债”很普遍,并且愈演愈烈。然而并无一定之规,制度化程度较低。
二
官方向民间借贷的方式多属强制性的。宋仁宗时,宋祁曾专门向朝廷上书,提出一套强制借贷的理论和方法:
臣伏以摧豪强、惠小民,王者政教之美也。今天下力农之人,国家衣食取办,然赦恩未尝有一言及之。豪猾兼并之家,居物逐利,多蓄缗钱至三五十万以上,少者不减三五万,滞泉货使不流通,美食高枕,坐视朝廷财用之急,不肯以一分毫佐助公家。臣以为此奸猾之民,皆国家所宜禁切。陛下至仁,止令入粟与官,然所得至寡,不济国用。臣愚以为请自京师及天下应有物力人户,计直及钱一万以上者,官司明谕诏旨,许令百姓各指实自言有多少见钱及他物,实若干数目,先作簿抄上,然后官司普令十分中官借二分助军钱,许于所在送纳,仍各逐家给付州县帖,开坐敕命,候将来边鄙罢兵日,并支还象牙、香药、茶盐,许百姓任便于京师外州清算。其所借到钱,于逐州县置彼处所出百货轻赍,入京付榷货务,减市贾收钱,仍别立库承贮,以备军须警急。如此,钱稍有次序。乞朝廷下诏,普减天下租税三分至一半以下,以明国家损豪强、优力农、称物平施之义。②
借贷的目的,一是短期效应,解救朝廷财用之急,以利国家;二是长期效应,摧抑豪强,平均财产,以利农民。有此“利国利民”的旗号,所以不惜采取高压手段:在普查的基础上登记财产,官方按各户财产的1/5借取,并要求自行到指定地点交纳。这已无疑于强制征发了。实际情况与此大致相同。如宋仁宗庆历元年,韩琦透露道:“臣近过邠、乾、泾、渭等州,所至人户,经臣有状,称为不任科率,乞行减放。内潘原县郭下丝绢行人十余家,每家配借钱七十贯文,哀诉求免。国用削弱,乃至于此!缘转运使计无所出。”③潘原县的丝绢行人每家被“配借”钱70贯,是一个不小的数目,已经难以承受,因而纷纷上诉哀求减免。当时在中央政府,也有强制借贷的行径:“三司使不能擘画钱谷,至有强借豪民钱二十万贯”④;“故事,三司用未足,率假民以应卒”。宋英宗即位时,有的地方官甚至“立威将诛豪右,以竭私藏”⑤。不惜以杀人相威胁,已无疑于绑票了。宋神宗熙宁三年,韩琦又言:“朝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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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魏了翁:《鹤山集》卷七七《知江原县兼权通判成州马君墓志铭》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②宋祁:《景文集》卷二八《乞损豪强优力农札子》,《丛书集成初编》本。
③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一三一,庆历元年二月丙戌。
④《欧阳修全集•;奏议集》卷九《论陈留桥事乞黜御史王砺札子》,中国书店1986年版。
⑤《忠肃集》卷一二《宫苑使阁门通事舍人王公慕志铭》。
非泛用度,或不免就上等户强借钱物。百姓典卖田产物业,以供暴令。”①官方强借钱物的行径,致使民间不得不典卖田产物业,变成了一种暴力剥削方式。南宋初,两浙明州经过战火一片残破,钱物奇缺,又新来数千军队驻扎,地方无力供应,便向富户借贷,“物力钱自三十贯以上,借钱二十文省,实催到九万七千九百余贯”②,仍然是按户等摊派的性质。
官方借贷于民间出于迫不得已,而且弊端百出,彰显了官方的财政虚弱和巧取豪夺,有识之士多有指责。如宋仁宗时,三司曾借贷河中府龙门县富户钱,薛向上书指责道:“以百年全盛之天下,一方有警,即称贷于民,非义也。”③仁宗朝宋夏战争期间,朝廷曾打算向京师民间借钱应急,三司判官余良肱竭力阻止,另有大臣也持反对意见,朝廷只好取消了这一计划。④朝廷也是不轻易为之,有所限制。如天禧四年,河北州军向民间借钱购买军粮,宋真宗担心骚扰百姓,下诏制止,并指示:“如已假得钱,即时给还。所须军储,委转运司别为规画。”⑤要求转运司另想办法。宋仁宗时,蔡襄曾上书指出当时的四大急务及解决办法,其中第二条是“宽民力:莫若蠲赋税,均借贷,省配敛,赈流移,所谓发于国而藏于民也。”⑥所谓“均借贷”,就是希望官方借贷民间钱物时,最好分摊的面广一些。他没有要求不借或少借,那显然是做不到,足见借贷很普遍,问题相当严重。
三
既然是借贷,一般情况下应有抵押,要有契约限期偿还。据吕祖谦记载:“松阳学故有田,军兴调度急,吏质其田,而学废。”绍兴年间被用1200贯赎回。⑦可见当时由于调度军费紧急,地方官以松阳县的学田为抵押,筹借了大约1200贯钱。宋宁宗时,黄涣任诸暨县丞摄令事,当时官府没有任何经费,他只好“以告身质富民,得三十万,藉以流通”⑧。这是借贷300贯以充日常经费、以私人物品——官告为抵押的例子。
史料中未见是否支付利息以及偿还期限的记载,只有偿还的诏令和许愿,以及偿还的方式、名目。如宋神宗熙宁四年诏云:“宣抚司以军兴贷河东民钱,转运司速偿之。”⑨要求河东路宣抚司所借贷民间的钱,由转运司负责尽快偿还。朝廷督促偿还,是为了维护政府的威信。宋徽宗宣和七年诏:“宰执及观察使、待制以上官,在京有物业者,仍令各进家财,以助国用,事平旋行给还;在京上户,愿进者听,优与官职。”⑩偿还支付的未必是原借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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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四之二八。
②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五一,绍兴二年二月戊子,注引熊克《小历》。
③《宋史》卷三二八《薛向传》,中华书局1977年版。
④《宋史》卷三三三《余良肱传》。
⑤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三九之九。
⑥《蔡襄集》卷二三《论东南事宜疏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。
⑦吕祖谦:《东莱集》卷一○《朝散潘公墓志铭》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⑧程珌:《沼水集》卷一○《黄运幹墓志铭》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。
⑨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二一九,熙宁四年正月己酉。
⑩《李纲全集》卷四一《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》,岳麓书社2004年版。
钱物,通常以其他物品或职官代替。上文所说的“在京上户愿进者听,优与官职”,就是一种偿还的名目。宋仁宗庆历年间,因西夏战事,朝廷“借大姓李氏钱二十余万贯,后与数人京官名目以偿之”①。这实际上已成了变相捐输的卖官形式之一。崇宁初,有巨商大贾六七人赴朝廷讨债,状词说:“章相公开边时及曾相公罢边时,共借讫三千七百万贯,至今未见朝廷支偿。”宋徽宗知道后很不高兴,说:“我国家欠少商贾钱债,久不偿还,怎不辱国?”时相蔡京派官员搜集诸司、库、务陈旧的库藏,和粗细香药、漆器、牙、锦等物品,高估其价格,以为偿还。那些商人不敢接受,提出先拿出少量的药货试卖,如果能卖出好价钱,才能领取。当时香药价格颇高,试卖的结果是“果得价数倍”。商人便欣然成交。不久等到商人再卖出时,价格大跌,仅能得到原价的1/10,但此时已是“无所伸诉其苦”了。